恋爱同居案例:婚没结孩子生了,男子9年未付抚养费,法院:支付抚养费直至成年!

2022-10-27 17:00:38 来源:上海婚姻家事律师 浏览:0

转载自:湖南高院

案情回顾

2011年正月,女子彭某与男子郭某通过相亲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感情破裂,结束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是,彭某在与郭某同居时已经怀有身孕,2012年2月生下一男孩小彭。孩子出生后彭某曾抱着孩子去找过郭某,但郭某避而不见,彭某遂独自一人抚养小彭。

2020年8月,随着小彭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的逐渐增多,彭某感到压力日渐沉重,遂再次找到郭某提出分担小彭的抚养费等事宜。

但郭某否认自己与小彭存在亲缘关系,并以小彭出生证明上父亲姓名一栏与自己的名字有一字之差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彭某于2021年3月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梓门法庭提起诉讼。

庭审经过

关于出生证明上的问题,彭某在审理过程中解释:“我当时一个人在医院生孩子,医生询问时我的身体比较虚弱声音小,医生将名字听错了。后来我去找医生修改时已入档,没办法修改了。”

此外,彭某还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小彭与郭某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郭某没有提交相反证据,并仍持坚持否认态度。彭某遂向法院提出申请亲子鉴定,起初郭某态度坚决、拒不配合,经法官多次与之沟通,并告知郭某如不配合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郭某终于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经DNA鉴定,确定郭某为小彭生物学父亲。

判决结果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等。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作出下述判决: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的小孩抚养费64800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被告郭某于每年的2月21日支付原告彭某下年度的小孩抚养费7200元,直到小孩小彭成年。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判决,主张只承担起诉后小彭的抚养费,遂向娄底中院提起上诉。娄底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别告知:如遇复杂紧急案情,还请第一时间电话或者微信咨询专业家事律师:150-0056-481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联系方式

电话:150-0056-4818 (微信同号)

邮箱:xunshurui@yingkelawyer.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微信二维码

二维码

Copyright 2022-2025 上海婚姻家事律师网 沪ICP备15002472号-7
本站相关搜索: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上海涉外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上海婚姻家事律师,上海免费律师咨询
网站技术支持:点搜科技

法律咨询 150-0056-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