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案例:离婚时能否分割配偶一方所得的死亡赔偿金?

2022-10-27 15:36:21 来源:上海婚姻家事律师 浏览:0

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彭微 胡睿

【案情】

袁某因与崔某性格不合要求离婚,崔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袁某父亲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争执未果,崔某要求分割该部分款项。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父亲是在袁某与崔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故死亡赔偿金应视为遗产,遗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并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因父亲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系其个人财产,并非遗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评析】

离婚诉讼当中,应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但上述袁某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即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故崔某无权要求分割。具体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对个人财产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该回复明确了死亡赔偿性的性质并非遗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原因来看,是以受害人生命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的,也是死者非正常死亡给其近亲属所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应该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和混合,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赔偿,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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