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案例:离婚时,房产他只分得5%?只因一个约定!

2024-06-26 11:14:40 来源:上海婚姻家事律师 浏览:0

离婚时,房产他只分得5%?只因一个约定!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涉及房产的分割。房产证上登记的比例为95%、5%,比例如此清楚,确也如此悬殊……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10年通过婚恋网站相识相恋,五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起初夫妻俩关系尚可,却由于丈夫的过度消费,双方屡次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两人关系降至“冰点”。

张先生在虹口有一套婚前房产,原是其母亲的。在其母亲去世后,经过法院调解,确认虹口区房屋所有权归张先生所有。婚后为归还债务,2020年张先生将虹口区房屋出售,置换了一套青浦区的房产。一年后,张先生又再次出售,置换了一套金山区的房产。房屋越换越远,置换差价也大部分用来归还对外债务。王女士为此越来越寒心。

为缓和矛盾,2022年1月,在办理金山区房屋产权登记时,张先生与王女士登记为按份共有,并约定各自所占份额为5%、95%。

之后,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未有所有效改善。2023年8月,王女士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按房产份额依法分割房产。

王女士认为,因张先生婚后大量举债,为偿还债务,不得不置换张先生母亲遗留下来的房产还债,置换后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归双方共同共有。在购买现在房屋时双方约定王女士占95%份额,张先生占5%份额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应据此分割。

张先生辩称,涉案房屋系自身的婚前财产演变而来,自己举债未使用王女士的钱款;自己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确实存在过错,遂与王女士协商,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同意由其占95%份额,故不同意王女士的主张,要求涉案房屋各半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张先生与王女士在对婚后房屋,进行产权份额约定时,根据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询问记录及不动产权证,可以认定两人对现有房屋的份额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如张先生认为份额的约定以不离婚为前提,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张先生应承担举证责任,现张先生无证据推翻王女士的主张,且从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张先生发给王女士“等金山房子安排好后,好好交流以后的规划。当然,95%是你的”。可以确认张先生是认可房屋产权的分配比例的,故法院对张先生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令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针对房屋,法院依法判决由占比95%的王女士所有,支付张先生相应的房屋折价款7万余元,并对双方之间的其他财产进行了依法分割。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周欢林

亭林人民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详尽的规范,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是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亦规定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

本案涉及的约定财产制中,约定财产制约定的条件基本上包括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缔方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必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本案中双方就财产份额进行约定,并进行了权属登记,具有物权公示的效力,在诉讼中主张存在另外约定,与登记的比例不一致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更重要的是,法条之外的婚姻是复杂的,融合远方的理想与近处的生活,从相识到相知再到相守实属不易,夫妻双方均应追寻向阳本能、坚守美好品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原创 亭林法庭  上海金山法院

文:王星辰 胡静怡 陆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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